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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5-08-21
  • 【生效日期】1995-08-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电力局、交通厅(局):
长期以来,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一直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为改善这种状况,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需要积极引导外商投资的投向,将外商投资引导到我国急需发展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上来。对此,国家除继续鼓励外商采用中外合资、合作和独资建设经营我国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外,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拟采用建设--运营--移交的投资方式(通称BOT投资方式),试办外商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为了做好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是指外商建设--运营--移交的基础设施项目。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项目授予外商为特许权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特许期满,项目公司将特许权项目的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二、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拥有特许权项目设施的所有权,以及为特许权项目进行投融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设备采购、运营管理和合理收费的权利,并承担对特许权项目的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的义务。政府部门具有对特许权项目监督、检查、审计以及如发现项目公司有不符合特许权协议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的权力。

三、为保证特许权项目在我国的顺利实施,在特许期内,如因受我国政策调整因素影响使项目公司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允许项目公司合理提高收费标准或延长项目公司的特许期;对于项目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红利汇出所需要的外汇,国家保证兑换和汇出境外。但是,项目公司也要承担投融资、建造、采购、运营、维护等方面的风险,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率的保证,国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也不为其融资提供担保。

四、鉴于在我国举办特许权项目是一项新的工作,故必须积极稳妥地进行。为防止一哄而起,需要先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在试点期间,其范围暂定为:建设规模为2×3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发电厂、25万千瓦以下水力发电厂、30-80公里高等级公路、1000米以上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及城市供水厂等项目。

五、特许权试点项目的筛选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是国家中长期规划内的项目。被选定的试点项目,由所在省(区、市)的计划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现行计划管理体制提出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国家计委审批,必要时由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特许权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除包括项目概况、工程、技术、环保等方面内容外,应重点阐述以上内容:市场需求分析、总投资规模、外部条件的落实、经济及财务分析、预收费标准和调价原则、特许权期限、风险分担原则、政府拟提供的配套条件及承担的义务等。

六、特许权试点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后,地方政府负责编制资格预审及标书文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境外投资者。国家计委将组织由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及技术、经济、法律顾问参加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标书的审查、投资者资格预审、评标、定标及授标的工作。

七、特许权试点项目所在省(区、市)政府要协助中标者凭中标批准文件到外经贸部办理项目公司章程的报批手续,以及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八、特许权协议经国家计委批准后(必要时,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批准),授权省(区、市)政府或行业部门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并从签字之日起开始生效。

九、为使特许权项目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国家计委将设立常设机构,负责特许权项目试点的组织、日常联系、协调等方面的工作。
目前,国家计委正在牵头制定《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的暂行规定》,待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请各地方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待业的实际情况,按本通知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好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的各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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