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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5]160号
  • 【发布日期】1995-08-21
  • 【生效日期】1995-08-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21日国税发[1995]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19号)的有关规定,对1993年底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凡属新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工商登记的,不予计算增加税负返还,但能否执行出口退税政策没有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1993年底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生产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凡其产品与原生产的产品不同,并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管理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比照1994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对企业新上生产项目经批准可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的,不得按新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等其他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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