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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华夏、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5]470号
  • 【发布日期】1995-08-18
  • 【生效日期】1995-08-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华夏、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华夏、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18日国税函发[1995]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函,要求明确华夏、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华夏、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特此通知。
抄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华夏、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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