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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据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17号令处理 的案件是否有复议前置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法字[1995]第193号
  • 【发布日期】1995-07-26
  • 【生效日期】1995-07-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据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17号令处理 的案件是否有复议前置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据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17号令处理
的案件是否有复议前置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5〕第193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17号令处理的案件是否有复议前置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5〕9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17号令是依据国务院颁布、批准的《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订并颁布实施的行政规章。在《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复议前置都作了规定。我们认为,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17号令处理的案件,应有复议前置。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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