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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卷烟厂祝贺广告是否属于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广字[1995]第185号
  • 【发布日期】1995-07-20
  • 【生效日期】1995-07-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卷烟厂祝贺广告是否属于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卷烟厂祝贺广告是否属于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5〕第185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淮阴卷烟厂祝贺广告是否属于烟草广告的请示》(苏工商〔1995〕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烟草广告,是由烟草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费用,通过各种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宣传烟草产品名称、商标、生产经营企业等,以提高烟草企业或商标的知名度,促进产品销售的广告。淮阴卷烟厂祝贺广告中出现了该厂烟草商标名称、烟草商标获得的荣誉称号及该厂厂名,可认定为烟草广告,依法予以处理。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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