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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启用激光防伪标签的公告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署监[1995]528号
  • 【发布日期】1995-07-10
  • 【生效日期】1995-07-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启用激光防伪标签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启用激光防伪标签的公告

(1995年7月10日署监〔1995〕528号)

根据海关总署通知,为严厉打击“三伪”,保护合法经营者权益,自1995年7月15日零时起,将在加工贸易 登记手册上加贴激光防伪标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1995年7月15日零时起,主管海关核发的 登记手册上必须加贴激光防伪标签,新核发的手册无标签的,各口岸海关一律不予接受报关。

二、1995年7月15日前核发的 登记手册,经营单位应根据主管海关的安排办理补贴标签手续,全部补贴防伪标签的手续在1995年10月31日前结束。自1995年11月1日零时起,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 登记手册无防伪标签的,为无效手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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