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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内蒙古、南通物华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期审字[1995]82、87号
  • 【发布日期】1995-06-29
  • 【生效日期】1995-06-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内蒙古、南通物华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内蒙古、南通物华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1995年6月29日证监期审字[1995]82、87号)

内蒙古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南通物华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经审核,你公司符合期货经纪公司的标准,请持本批复以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为:国内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信息咨询服务业务,期货从业人员培训业务。在完成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请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我会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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