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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5]20号
  • 【发布日期】1995-06-14
  • 【生效日期】1995-06-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6月14日证监发审字[1995]20号)

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粤证监发字[1995]017号文《关于同意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1995年1月7日《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4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5464.8万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配售1595.78万股,向法人股东配售2869.02万股。法人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证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在1995年11月13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法人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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