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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复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5]17号
  • 【发布日期】1995-06-14
  • 【生效日期】1995-06-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复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复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6月14日证监发审字[1995]17号)

上海复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5]026号文《关于同意上海复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增资配股方案的批复》、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沪国资字[1994]第100号文《关于上海复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994年送配股的申请报告>的批复》、复旦大学(94)校字16号文《关于复旦大学将应配股权转让社会个人股东的批复》、1995年3月24日《上海复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股东大会决议》、1995年1月17日《上海复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762.7052万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A股809.9055万股,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42.428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810.3717万股。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本次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证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10月28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东、法人股东配售的股票和国家股东、法人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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