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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5]12号
  • 【发布日期】1995-06-08
  • 【生效日期】1995-06-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6月8日证监发审字[1995]12号)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宁波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甬股改(1995)7号文《关于同意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配股的批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函发(1995)第53号文《关于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配股问题的批复》、1995年3月18日《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次股东大会决议》、1995年2月15日《宁波市中百股份有限公司首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605万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405万股,向国家股股东配售555.999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512.967万股,向内部职工股股东配售131.034万股。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本次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证监会《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办理,并在1995年10月2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东、法人股东配售的股票和国家股东、法人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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