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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涉及企业的年检事项清理方案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4〕7号
  • 【发布日期】2004-02-16
  • 【生效日期】2004-0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涉及企业的年检事项清理方案

北京市涉及企业的年检事项清理方案

(京政发〔200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及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优化首都发展环境,经对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的112项涉及企业的年检事项(以下简称年检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保留44项,取消66项,合并2项,精简比例为61%。

现将《北京市涉及企业的年检事项清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方案》中取消的年检事项,市及区县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年检,将清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其中涉及需要修订地方性法规的,由市政府提出议案,按立法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涉及修订政府规章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方案》中保留的年检事项,要按照节约成本、便捷有效的原则,改变年检工作方式。企业年检申报主要采取网上申报和邮寄申报方式。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企业年检申报提供方便。企业自愿上门报送年检材料的,应予以接待。对可通过日常监管或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直接予以确认的年检事项,取消申报手续。年检结果采取书面通知或媒体公告等方式公布,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在证照或副本上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印章。

三、年检事项取消后,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研究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和办法,改进和完善监督管理方式,防止管理上出现疏漏。企业跨地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出具相应证明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及时提供服务。对改变工作方式的年检事项,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程序,及时通知企业。

四、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对《方案》中保留的年检事项还将进一步进行清理和调整。今后新设立年检事项,要依法设立,严格控制。

五、市监察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市有关部门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部门要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行政责任。要将有关部门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督察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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