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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美容服务机构管理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企字[1995]第117号
  • 【发布日期】1995-05-17
  • 【生效日期】1995-05-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美容服务机构管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美容服务机构管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117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美容服务机构管理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1995)第3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凡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美容服务的单位,均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美容服务机构,应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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