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明办等部门 关于实行移风易俗进一步做好殡葬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4]24号
  • 【发布日期】2004-02-15
  • 【生效日期】2004-02-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明办等部门 关于实行移风易俗进一步做好殡葬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明办等部门
关于实行移风易俗进一步做好殡葬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4]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文明办、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

省文明办、民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关于实行移风易俗进一步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殡葬改革是党和人民政府历来倡导的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对于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减轻农民负担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等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推行火葬,制止乱埋乱葬,积极而稳妥地落实殡仪馆建设工作,以实现《福建省2001-2005年殡葬改革规划》。

在推进殡葬改革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加强殡葬改革的各项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做好群众思想工作,认真解决殡葬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过细疏导,化解矛盾,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的安定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实行移风易俗
进一步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
省文明办 省民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林业厅
(二○○四年二月)

近年来,我省殡葬改革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目前,全省火化率已达到64?3%,乱埋乱葬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文明节俭办丧事、移风易俗已逐渐为广大群众所接受。殡葬改革对保护土地、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是,我省殡葬改革仍然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如有的地方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力,省政府下达的建殡仪馆任务和火化率指标迟迟不能完成;有的地方乱埋乱葬、“死人与活人争地”的现象得不到有效治理,个别地方甚至还十分严重;有的地方丧事大操大办盛行,迷信活动蔓延。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殡葬改革,搞好移风易俗,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殡葬改革是党和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大力倡导的重要社会改革。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殡葬改革对于保护国土资源、森林资源、生态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把殡葬改革、移风易俗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2001―2005年殡葬改革规划》,凡已建馆的地方,要进一步扩大火葬区,提高火化率,加强乡镇(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防止“二重葬”。

凡《规划》中有建馆任务的县(市)要高度重视,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积极适时地筹划建设。要科学论证,合理定点,认真制定建设规划和工作方案,落实相关政策;同时,要认真过细地做好当地群众的思想工作,充分考虑群众的合理要求,切实保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兑现政府承诺;要允许当地村集体以土地入股、合资等形式分享利益;要对当地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环境保护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扶持。通过多方面做好工作,取得当地群众的理解支持和积极配合,以顺利推动殡仪馆建设。

二、搞好宣传,努力形成有利于殡葬改革的社会氛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殡葬改革对于保护土地资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宣传乱埋乱葬对于秀美山川、生态环境乃至子孙后代生存环境的危害性。要大力推行火葬,还可以倡导树葬、花葬、草坪葬、海葬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新葬法,大兴节俭办丧事的文明新风。对于积极推行、参与支持殡葬改革并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宣扬;对于推行殡葬改革不力、乱埋乱葬严重、封建迷信盛行的地方,以及顶风毁林占地建坟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批评、处罚,从而形成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齐抓共管,合力推进殡葬改革上新的水平

民政部门是主管殡葬改革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积极推进火葬,提高火化率,加强骨灰管理,从源头上解决乱埋乱葬问题,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清理乱建坟墓工作。

林业部门要依法对毁林建坟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林业部门代为恢复,其费用由建坟者支付。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加强零星丧葬用地的管理,严格丧葬用地审批手续;对丧葬滥占土地,私修乱建坟墓者,要坚决予以查处,并责令其恢复地貌。

文明办要将殡葬改革纳入城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协调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抓好这项工作。已评上创建文明城市、县城(区)工作先进的市、县、区,要把推进殡葬改革作为巩固创建成果的重要内容,推行移风易俗,革除丧葬陋习,倡导厚养薄葬,提高火化率,促进加强骨灰管理,制止乱埋乱葬;正在申报创建文明城市、县城(区)工作先进的市、县、区,要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殡葬改革规划,把殡葬改革作为一项硬任务、硬指标,如期完成殡葬改革任务。

四、积极扶持,加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

努力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殡葬事业资金筹措机制,鼓励、支持各种社会力量与政府联合兴建殡葬设施。为推行殡葬改革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同时促进我省殡葬事业上规模、上档次,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政策扶持。

(一)民政部门资金补助

对于经济欠发达、财政困难的县由省民政厅统筹有关资金分别给予40万元的扶持。

(二)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优惠

1.以民政部门为主兴建的殡仪馆设施(含业务区用房、殡仪区用房、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区用房),其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用地在城区(镇区)范围外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2.符合省政府殡葬改革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民政部门为主兴办的非营利性公墓、骨灰楼,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经营性的公墓、骨灰楼,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土地。

(三)林业部门对征占用林地的支持

1.兴建殡仪馆和经营性公墓,其林地、林木补偿费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标准计付,安置补助费按《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其标准按省物委、财政厅、林业厅(闽价〔1993〕费字78号)的规定计付。

以上三项收费可由县级单位统筹协调直接对林权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偿。

2.森林植被恢复费,在省、市、县按2∶1∶7分成中,对留省的二成,由省林业厅在安排使用异地植被恢复费时给予支持;对市、县分成部分,市、县二级在安排使用异地植被恢复费时给予支持。建设单位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殡仪馆、公墓的绿化,并接受林业部门监督。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