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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关于从1995年起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办法改革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人事部
  • 【发布文号】人专发[1995]27号
  • 【发布日期】1995-03-11
  • 【生效日期】1995-03-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关于从1995年起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办法改革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从1995年起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办法改革的通知

(人专发[1995]27号)



1995-3-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科技干部局,中央、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1995年2月25日国务院第58次总理办公会议的决定,今后政府特殊津贴发放方式,将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即从1995年起,新选拔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将不再采用逐月发放津贴的办法,而是由国务院向他们一次性发放5000元;1990年至1994年选拔的人员(含1994年选拔的人员),仍按原逐月发放的方式发给政府特殊津贴。

实行新的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办法,是在国务院反复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为更好地发挥这项工作的应有作用所采取的一项改革措施。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并做好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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