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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办发明电[1995]7号
  • 【发布日期】1995-03-05
  • 【生效日期】1995-03-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19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94〕38号),国务院同意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意见,将今年1月1日开始的知识产权重点执法期延长到8月31日,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法律实施,推动全社会树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风尚,为发明创造、文学艺术创作以及对外科技、经济、文化的合作交流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为此,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出发,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到科技、经济、文化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决定,充分发挥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按照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的原则,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实施和监督。要引导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创造良好环境。

二、各地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机构应抓紧制定和实施本地区加强知识产权的工作计划,建立由工商、公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科技、文化等部门和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坚决查处和制裁违法侵权活动,特别要抓好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重大侵权案件的查处工作,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对侵权行为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的问题。

三、在重点执法期间内,查处的主要对象是音像制品、书刊和计算机软件盗版盗印活动、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假冒侵权行为、专利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的重点是侵权产品的生产地、集散地和销售点。对涉嫌侵权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生产线和有关知识产权产品的出版、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经营性录像放映等生产和经营单位要逐一检查。要把重点查处和日常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相应的认证、许可制度和执法队伍。

四、各地在加强执法检查的同时,要认真做好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和其他大众传播媒介开展全国性的宣传活动,及时报道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情况,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五、重点执法期内的查处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机构按系统上报,由国务院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汇总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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