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云南省 生产资料交易所不得进行标准化期货交易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5]18号
  • 【发布日期】1995-02-16
  • 【生效日期】1995-0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云南省 生产资料交易所不得进行标准化期货交易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云南省
生产资料交易所不得进行标准化期货交易的通知

(1995年2月16日证监发字[1995]18号)

云南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据有关方面反映,云南省生产资料交易所已建成开业,从事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国发[1993]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具体意见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4]69号)明确规定,期货交易所的设立由中国证监会审核,报国务院批准。请你们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协助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监督该交易所不得使用“交易所”名称;不得进行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

二、监督该交易所不得借开展食糖中远期合同交易之名,进行该品种的期货合约交易;(一)不得按期货的集中竞价方式进行交易;(二)交易订金不得低于货款的百分之二十;(三)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背书手续和交纳增值税;(四)交易所不得为进行中远期合同交易的双方提供履约担保。对违反本规定的中远期合同交易,未平仓合同可在合同到期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今后不得借开展中远期合同交易之名,进行任何品种的期货交易。
望认真落实,遵照执行,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