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批准在全国 九十九个单位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人事部
  • 【发布文号】人专发[1995]15号
  • 【发布日期】1995-02-14
  • 【生效日期】1995-0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批准在全国 九十九个单位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通知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批准在全国
九十九个单位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通知

(人专发〔1995〕15号)

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确定在全国99所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新增设130个博士后流动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审经过。为适应我国科技、教育、经济发展的需要,1994年2月召开的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国再增设一批博士后流动站。之后不久,正式下发了《关于增设博士后流动站申报办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4〕9号文)。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先后收到了408份设站申请。经初审,将376份设站申请提交管委会各学科专家组评审。1994年11月,专家组对设站申请进行了集中评审。考虑到某些学科建设和特殊行业、地区的发展需要,在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征求了各有关部门的意见,最后,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在全国新增设130个博士后流动站。增设站后,全国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学科包括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教育学共九大门类、54个一级学科。

二、对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作了调整。按照以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作为设站单位的原则,将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各研究所以前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改为以院为单位设立经济学、历史学和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将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所属研究所的博士后流动站改为以院为单位设立数学和物理学博士后流动站。

三、各设站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即可按照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有关招收名额等问题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另行通知。
我们相信,通过这次增设博士后流动站的工作,必须动员起更多的部门、省市和单位积极支持各有关学科高层次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推动博士后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

1995年2月14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