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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5]33号
  • 【发布日期】1995-02-10
  • 【生效日期】1995-02-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复函

(劳办发[1995]33号)

福建省劳动局:
你省《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闽劳察[1994]0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党组织书记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按照《 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党组织书记也是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企业职工统计问题。在国家统计指标尚未修改以前,企业职工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可全部统计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有关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分别统计的问题,待国家统一修订指标时再调整。

三、关于职工退休问题,同意你省的意见。

四、关于职工职称评定问题。应增加职工技能考核鉴定的内容。企业职工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职工的职业技能和技术职称应按其现任工作岗位进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和技术职称评聘。原工人聘任为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可参加技术职称评聘;原企业干部落聘后,在生产一线岗位(工种)上的,可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包括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或高级技师的评聘)。

五、关于职工的医疗期限问题。按照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执行。

六、关于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医疗待遇问题。可由你省作出规定。但农民合同制职工仍应按国务院令第87号《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执行,家属不享受半费医疗待遇,也没有工资性补贴。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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