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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简化部分外国短期记者 进出境摄影、摄像器材验放手续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署监[1995]91号
  • 【发布日期】1995-02-07
  • 【生效日期】1995-02-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简化部分外国短期记者 进出境摄影、摄像器材验放手续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简化部分外国短期记者
进出境摄影、摄像器材验放手续的通知

(1995年2月7日署监〔1995〕91号)

根据有关规定,外国来访短期记者携带摄影、摄像器材进境,有关接待单位需凭外交部新闻司的证明,向海关办理担保手续后,海关方准予暂时免税进境。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交往扩大,外国总统、总理、外长等国宾来访日趋频繁,随团采访的记者日益增多。考虑到我国领导人出访时,被访国一般给我记者较多方便,为适应形势发展,简化手续,同时参照国际通常作法,决定自1995年2月15日起,简化对来访国宾代表团随行记者携带摄影、摄像器材进境的验放手续:

一、对应邀来访并由外交部接待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均含副职)和外交部长等国宾代表团的随行记者进境(含先遣进境)携带的摄影、摄像器材,海关验凭外交部新闻司出具的“国宾随行记者器材证明信”(式样附后)和器材清单查验放行,免于办理担保手续。国宾代表团访问结束后,由外交部新闻司敦请有关记者将器材复运出境。

二、对由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中联部和国防部接待来访的外国正副议长、政党和军队领导人所率代表团的随行记者携带进境的摄影、摄像器材,参照本通知第一条办理,即:海关一律凭外交部新闻司的证明,准予暂时免税进境,免于办理担保手续。

三、其他外国短期记者和中外合作拍片等运进的摄影、摄像器材,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暂时进境手续。

附件: 国宾随行记者器材证明信(式样)


新关证第 号
随行记者团(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人数___接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访华日期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新关证第 号
国宾随行记者器材证明信

_____海关:
经外交部批准,同意_____随行记者____等__人于__月__日至__月__日来华采访,由____接待。对其所携摄影、摄像器材(清单附后)请予查验放行。采访结束后,该摄影、摄像器材由接待单位负责监督复运出境。

外交部新闻司(印)
一九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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