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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 加强对进口小汽车车体等零部件估价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署税[1995]30号
  • 【发布日期】1995-01-14
  • 【生效日期】1995-01-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 加强对进口小汽车车体等零部件估价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
加强对进口小汽车车体等零部件估价工作的通知

(1995年1月14日署税〔1995〕30号)

自国家实施汽车产业政策以来,将小汽车整车运至香港等地拆解后进口的情况日趋突出,这实际上是一种偷逃关税变相进口整车的瞒骗行为。为加强对此类进口货物的税收征管,合理地确定完税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拆解的小汽车的完税价格时,各部件占整车价格的比例按以下原则掌握:

部件名称 占整车价格比例 备注
1.发动机 15%
2.变速箱 8%
3.前后桥 17% (包括悬挂系统、驱动桥和车轮,其中驱动
桥占13%)
4.车体 60% (车体为不含1、2、3、项的拆解车,如
车门、坐椅、音响从车体上拆除,其价值按
占整车价格的以下比例掌握:车门3%,坐
椅2%,音响1.5%)

二、凡进口小汽车车体(即整车拆去发动机或前后桥或变速箱等部件的不完整汽车)一律按相同或类似整车的成交价格为基础,扣除被拆去部分估定完税价格。如果实际进口车体在上述列名部件外还拆去了其他零件,其价值不予扣除。计算方法为:车体完税价格=整车成交价格×(1-拆去部分占整车价格比例)

三、进口车体价值超过整车价格60%的,应视为构成整车特征,并按相应税率征税。单独进口车体以外的零部件仍按现行规定估价征税。

四、进口拆解小汽车在境外发生的拆解费,应按整车价格的5%-10%估定,一并计入完税价格。

五、各关应加强对进口汽车车体和零部件的查验工作,并做好验货记录。

六、本通知规定自1995年1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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