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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广告涉及他人名义”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广字[1994]第362号
  • 【发布日期】1994-12-31
  • 【生效日期】1994-12-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广告涉及他人名义”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广告涉及他人名义”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4〕第362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应如何认定“广告涉及他人名义”的请示》[豫工商字(1994)第23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局工商广字[1993]第214号文件颁布的《广告审查标准》(试行),只适用于经我局批复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
其他地区认定广告使用他人名义问题,仍适用我局工商广字[1989]第345号和工商广字[1992]第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自1995年2月1日起,各地均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条、第 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认定此类问题。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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