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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设立赔偿委员会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4-12-23
  • 【生效日期】1994-12-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设立赔偿委员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设立赔偿委员会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 国家赔偿法》)将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赔偿法》,不仅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广大审判人员继续深入学习《 国家赔偿法》,从思想上、组织上认真做好贯彻执行《 国家赔偿法》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就实施《 国家赔偿法》,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的问题通知如下:
依照《 国家赔偿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由3名或5名委员,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由5名或7名委员组成。赔偿委员会委员由审判员担任,其组成人员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赔偿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副院长兼任,亦可设专职主任主持工作,下设办公室,配备2名至5名工作人员。赔偿委员会应在1995年1月底前组建完成。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处理各类赔偿案件,要切实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受理的重大疑难案件,院长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赔偿委员会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署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加盖人民法院院印。
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学习贯彻《 国家赔偿法》,教育干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并注意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办案质量,以预防和减少错案。一旦发生错案,要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坚决改正,并依法赔偿。赔偿经费按 国家赔偿法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实施《 国家赔偿法》,将会遇到一些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的问题,我院将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司法解释;其他有关问题,我院正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各地人民法院在贯彻《 国家赔偿法》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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