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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卷烟广告宣传保健作用管理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广字[1994]第356号
  • 【发布日期】1994-12-20
  • 【生效日期】1994-12-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卷烟广告宣传保健作用管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卷烟广告宣传保健作用管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4〕第356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混合型卷烟广告能否宣传保健作用问题的请示》(陕工商广函字[94]0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混合型卷烟属于烟草制品,其广告不得宣传医疗保健作用。对这类卷烟广告,应依照《 广告管理条例》及其它现行有关广告管理法规严格管理。《 广告法》施行后,依照《 广告法》进行管理。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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