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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4]40号
  • 【发布日期】1994-12-12
  • 【生效日期】1994-12-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12月12日证监发审字[1994]40号)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深证办字(1994)34号文《关于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增资的请示》和你公司《关于1994年增资扩股的决议》,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1,804,423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A股2,134,000股,向国家股股东配售6,940,423股,向境内法人股东配售750,000股,向外资股东配售B股1,980,000股。

二、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5月8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所有配股权证的交易期不得超过二十个交易日。

四、由国家股东认购和由境内法人持有的配股权出让后,受让者由此获配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五、B股的配售价格,不得低于你公司的每股净资产,不得高于《配股说明书》公布前一交易日的B股收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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