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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4]39号
  • 【发布日期】1994-12-12
  • 【生效日期】1994-12-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12月12日证监发审字[1994]39号)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安徽省证券委员会皖证委字[94]08号文《关于同意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度增资扩股的批复》、安徽省国资局皖国资字[1994]177号文《关于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转让部分国家配股权请示的批复》、1994年12月1日《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次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26,070,000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8,970,000股,向国家股、法人股股东配售17,100,000股。

二、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6月5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所有配股权证的交易期不得长于二十个交易日。

四、你公司向国家股东、法人股东配售的股票和国家股东、法人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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