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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测绘局新闻出版署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交部 关于加强教学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测绘局/新闻出版署/国家教委/外交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4-11-28
  • 【生效日期】1994-11-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测绘局新闻出版署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交部 关于加强教学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新闻出版署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交部
关于加强教学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4年11月28日)

地图出版物不同于其他出版物,它具有很强的技术性、政治性。教学地图是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是学校课堂教育教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国情教育最直观的教材。同时,教学地图内容的表示、国界线画法、行政区域、国家首都、首府名称的标注等,都反映了国家的政治观点和外交立场。因此,编制出版教学地图,除应严格按照国家教委规定的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编制外,还应严格执行国家对公开地图编制出版管理的各项规定。
近年来,有些部门和出版单位,只考虑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经济利益,不考虑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影响,在不具备教学地图编制出版权限的情况下,擅自编制出版教学地图,致使一些教学地图编制出版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甚至出现严重错误,给国家带来不应有的影响,亦给学生形成错误的概念,影响了教学地图的严肃性。
为保证和维护教学地图的严肃性、权威性,加强教学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和教学地图市场管理,现对教学地图编制出版工作作以下规定:

一、依据国务院关于地图编制出版管理的行政法规,教学地图其中含地理和历史地图册、地理和历史填充图册、地理和历史教学挂图中的地图部分等,由专门的地图出版社按照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编制出版。与乡土教材配套的地图和地图册可以由经国家测绘局批准具有教学地图编制资格、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具有教学地图出版范围的出版单位编制出版。未经批准的任何出版社和出版单位,不得编制出版教学地图。

二、为保证教学地图的政治要求和技术质量,凡出版教学地图、地理和历史教科书必须依据国家有关地图审批的规定,将教学地图或地理、历史教科书中地图样图或复制图先报送外交部、国家测绘局审查,再报国家教委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含地图的教科书);乡土教材中的地图和与乡土教材配套的地图、地图册必须将样图或复制图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局(处)审批,再报省级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含地图的教科书)。未经审查批准的教学地图、乡土教材和与乡土教材配套的地图、地图册,一律不得出版发行。

三、为了保证教学地图的印刷和装订质量,各编制出版单位印刷教学地图所选定的地图印刷厂,应是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并经考查认定其技术条件(设备和人员等)能满足地图印刷的要求。教学地图印刷照光样张须经编制出版单位审核。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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