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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 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经(1994)307号
  • 【发布日期】1994-11-27
  • 【生效日期】1994-11-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 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
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

(1994年11月27日法经(1994)307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明传[1994]21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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