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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4-11-25
  • 【生效日期】1994-11-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

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1994年11月25日修订)


┌─┬─────────────┬──────────────────┐
│ │ 内 容 │ 限 量 │
├─┼─────────────┼──────────────────┤
│第│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 │
│一│术品和价值人民币500元(│ │
│类│含5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 自用合理数量 │
│物│用品 │ │
│品│ │ │
├─┼─────────────┼──────────────────┤
│第│ │ 香烟400支 │
│二│烟草制品 │ 或雪茄100支 │
│类│酒精饮料 │ 或烟丝500克 │
│物│ │ 12度以上酒精饮料 │
│品│ │ 2瓶(每瓶限0.75升) │
├─┼─────────────┼──────────────────┤
│第│ │ │
│三│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 │
│类│5000元(含5000元)│ │
│物│以下的生活用品 │ │
│品│ │ │
├─┼─────────────┤按海关有关规定在左列两类物品中合计 │
│第│ │任选其中的一件 │
│四│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 │ │
│类│1000元(含1000元 │ │
│物│)以下的生活用品 │ │
│品│ │ │
└─┴─────────────┴──────────────────┘

注:
1.本表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的旅客,但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除外;
2.表内所述“海关有关规定”为:现行海关对各类旅客带进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3.未满16周岁旅客,海关只放行第一类物品;
4.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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