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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 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及免税额的公告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4-11-21
  • 【生效日期】1994-11-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 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及免税额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
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及免税额的公告

(1994年11月21日)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自公告之日起,海关对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调整如下:
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值为人民币800元,免税额为人民币400元;寄自或寄往上述地区以外的个人物品,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值为人民币1000元,免税额为人民币500元,超出上述免税额的邮寄进境的个人物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规定,对超出部分征收进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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