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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审人民法院 已生效的民事制裁决定确有错误应如何纠正的复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经[1994]308号
  • 【发布日期】1994-11-21
  • 【生效日期】1994-11-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审人民法院 已生效的民事制裁决定确有错误应如何纠正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审人民法院
已生效的民事制裁决定确有错误应如何纠正的复函

(1994年11月21日法经[1994]308号)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藏高法[1994]4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纠正一审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制裁决定,可比照我院1986年4月2日法(研)复[1986]14号批复的精神处理。即: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制裁决定确有错误时,应及时予以纠正。纠正的方法,可以口头或者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法院纠正,也可以使用决定书,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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