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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水利厅、 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4]12号
  • 【发布日期】2004-02-02
  • 【生效日期】2004-0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水利厅、 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水利厅、
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4]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关于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二日

关于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林业厅 水利厅 环境保护局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近年来,为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全省已划定了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但一些地方未按规划组织实施,粗放开采,导致山体严重破坏,土层岩石大面积裸露,形成“青山挂白”现象。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205、104、316、324国道两侧,高速公路、长乐国际机场专线两侧废弃矿山数约1600个,裸露面积约7000万平方米。“青山挂白”破坏了生态植被,降低了整体生态功能,加剧了水土流失,影响了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对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治理“青山挂白”,重塑“蓝天、碧水、青山”的良好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现就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照规划,严格划定禁采区

各地必须依法将城市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要江河流域、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的一定距离范围列入禁采区。已经完成禁采区划定任务的,要严格实施,禁止滥采乱挖。尚未划定禁采区的,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尽快划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备案。禁采区内严禁批准开山采石,对禁采区内的各种非法开采行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排查力度,坚决取缔。

二、突出重点,全面开展专项治理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5年底,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禁采区内的“青山挂白“进行专项治理。各地要调查摸底,分析问题,研究对策,明确任务,制定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专项治理工作要依法进行,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做到点面结合,长计划和短安排相结合,确保在2005年底前消除禁采区范围内的“青山挂白”现象。

当前,要把高速公路同三线福建段和福州至长乐国际机场专用线两侧禁采区内的“青山挂白”作为近期治理的重点,集中力量,依法全面取缔沿线禁采区内无证开采、勘查等行为,恢复生态植被,确保在2004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治理任务。

三、落实责任,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由业主负责“青山挂白“的恢复治理工作。对历史上遗留的废弃矿山造成的“青山挂白”难以落实业主的,由当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治理。在禁采区范围内,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违法擅自开采的,要立即取缔;对责令停止开采拒不停止、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尚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矿山,当地县(市、区)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协调,于2004年6月底前做好矿山关闭工作,并限期进行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对公布禁采区后,管理机关擅自批准开采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分工协作,加强督查

省政府成立由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水利厅、环保局等部门组成的省“青山挂白”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协调“青山挂白”专项治理的有关工作,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和验收标准,督促检查各设区市政府开展治理“青山挂白”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刘可清任组长,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姜玉志、林业厅副厅长吕月良、水利厅副厅长刘子维、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叶南斗、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魏克良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监察厅、经贸委、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督局等部门积极配合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

全省“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以设区市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具体专项治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并落实到乡镇政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主动抓,有关部门具体抓”的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方案,明确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的专项治理任务,切实加强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青山挂白”专项治理的部署、督促和指导工作落到实处。

为了保证“青山挂白”的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到位,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具体分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漳州和泉州市,省林业厅负责福州和宁德市,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厦门市,省水利厅负责莆田市“青山挂白”专项治理的督促指导和检查验收工作,并对治理成果突出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五、强化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全面完成

(一)建立健全日常巡查责任制。各地要加强对禁采区的监督检查,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开采活动。

(二)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各地要积极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的示范工程建设,高速公路同三线沿线的设区市应当确定2个以上示范工程,以点带面,全面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三)严把验收关。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制定统一的验收标准,指导各地做好治理工作,认真组织“青山挂白”专项治理的检查和验收,严格检查验收标准,确保治理工作不走过场。省对设区市、设区市对县(市)的检查验收要按照治理“青山挂白”阶段目标,分期分批逐一进行,验收不达标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要在全省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专项治理验收合格的,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


附件:福建省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福建省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确保“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决打击无证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重点治理各类特殊保护区域以及重要交通干道和江河流域两侧的“青山挂白”现象,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保持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依法将城市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要江河流域、铁路、国道、省道及高速公路两侧的一定距离范围列入禁采区。

(二)认真实施矿产资源“可采区、限采区、禁采区”规划。禁采区内不得批准开山采石。取缔禁采区内的无证违法开采,持有采矿许可证的也要在2004年6月底前关闭。

(三)因地制宜开展禁采区内“青山挂白”的专项治理工作,通过回填、植树造林、种草、喷播等各种办法,促使禁采区内恢复植被、美化环境、再现绿色。在2005年底基本完成“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专项治理高速公路同三线福建段(福鼎分水关至诏安分水关)两侧禁采区内的“青山挂白”。各设区市要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各自专项治理重点。具体做到:依法全面取缔禁采区内无证勘查、采矿等违法行为;对造成“青山挂白”,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责令限期整治,恢复生态。

(二)对列入“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区内的持证开采矿山,期限已满的要责令停止开采,限期关闭;已造成“青山挂白”的限期整治,恢复植被。持证矿山有效期未满或重点工程建设确需原材料的矿山,可通过异地规划开采,并按有关规定另行设立采矿权。

(三)对列入“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区的废弃矿山,能确认原矿山业主的,由原矿山业主出资整治;对确实无法确认业主的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山,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整治。

(四)禁采区一律不得批准设立采矿权。

四、工作步骤

坚持长计划与短安排相结合,分期分步实施,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4年1月底至2004年2月2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领导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编制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开展“拉网式”调查,登记造册,全面掌握情况,分门别类地提出各“青山挂白”点的治理方案,并层层建立治理责任制。治理工作方案于2004年2月29日上报省“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办公室。

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局重点配合有关设区市对高速公路同三线福建段及长乐国际机场专用线两侧“青山挂白”情况开展“拉网式”调查,摸清情况,登记造册,制定具体治理措施,指导和促进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分期实施阶段(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10月31日)

1.2004年6月30日前,完成高速公路同三线福建段及长乐国际机场专用线沿线两侧禁采区“青山挂白”的专项治理任务,具体安排:

(1)关闭高速公路同三线福建段及长乐国际机场专用线沿线两侧禁采区内的所有矿山;

(2)基本完成所关闭的高速公路同三线福建段及长乐国际机场专用线沿线两侧禁采区内采石场的植树造林、种草等任务;同时各设区市应确定2个以上整治示范工程,以推动今后的工作。

(3)2004年6月30日后,设区市完成所辖区域阶段性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并向省政府申请验收;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抽查验收。

2.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鹰厦、漳泉肖、外福、横南、漳龙坎等铁路沿线与闽江、九龙江、晋江、敖江、汀江、木兰溪等干流两侧“青山挂白”的整治任务。具体安排:

(1)2004年10月30日前,关闭上述铁路、江河两侧禁采区内的所有矿山;

(2)2005年4月30日前,完成上述两侧禁采区内矿山的植树造林、种草等任务;

(3)2005年6月1日前,设区市完成所辖区域阶段性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并向省政府申请验收;

(4)2005年6月30日前,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抽查验收。

3.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道、205、104、316、319、324国道及省内漳龙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与周边等禁采区的“青山挂白”的专项治理任务。具体安排:

(1)2004年12月30日前,关闭上述省道、国道及高速公路两侧禁采区内的所有矿山;

(2)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上述两侧禁采区内矿山的植树造林、种草等任务;完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与周边等禁采区的“青山挂白”的专项治理任务;

(3)2005年9月30日前,设区市完成所辖区域阶段性治理工作总结,并向省政府申请验收;

(4)2005年10月31日前,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抽查验收。

4.京福高速公路两侧禁采区内“青山挂白”的专项治理,原则上在通车前完成。

(三)复查总结阶段(200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组织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复查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与监督制度,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防止无证采矿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死灰复燃。2005年11月30日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上报“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省政府将在适当时间召开“青山挂白” 专项治理工作表彰大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督查,建立月报制度。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设区市治理青山挂白工作的督查,从2004年2月起,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工作进展情况报省“青山挂白”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进展情况通报全省各地,对进展顺利的予以表扬,对进展缓慢、措施不得力的,予以通报批评,责成限期完成。

(二)因地制宜,注重实效。“青山挂白”专项治理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各级人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青山挂白”专项治理的督查和技术指导,根据各专项治理点的地质环境、生态环境、地理位置等特点,因地制宜选择恢复自然生态环境的模式,制定治理方案。治理工作完成后,由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检查验收。对专项治理验收合格的,省里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

(三)巩固治理成果,加强日常维护。各“青山挂白”专项治理点治理任务完成后,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治理的职责分工,继续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巩固治理成果。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负起责任,坚决杜绝禁采区内出现新的“青山挂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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