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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我国接受《73/78防污公约》附则Ⅲ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外发(1994)1111号
  • 【发布日期】1994-11-15
  • 【生效日期】1994-11-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我国接受《73/78防污公约》附则Ⅲ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我国接受《73/78防污公约》附则Ⅲ的通知

(1994年11月15日交外发(1994)1111号)

经批准,我国于1994年9月13日向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交存了接受《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Ⅲ的文件。近接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通知,根据有关规定,该附则将于1994年12月13日对我国生效。现将该公约附则Ⅲ文本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Ⅲ
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附则的条款适用于所有装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的船舶。
1.1 就本附则而言,“有害物质”系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危规)①中被确定为海洋污染物的物质。
① 参见业经本组织以第A.716(17)号决议通过的或可能将由海上安全委员会修正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危规)。
1.2 确认包装形式有害物质的导则载于本附则的附录中。
1.3 就本附则而言,“包装形式”被定义为《国际危规》中所规定的有害物质的盛装形式。
2 有害物质的装运,除按照本附则各项规定进行外,应予禁止。
3 为防止有害物质污染海洋环境或将此种污染减至最低限度,本公约的各缔约国政府应颁布或促使颁布关于包装、标志、标签、单证、积载、数量限制和例外等方面的详细要求,以补充本附则的规定。
4 就本附则而言,凡以前曾经用于装运有害物质的空的容器,除非已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保证其中已没有危害海洋环境的残余物,否则应将其本身视为有害物质。
5 本附则的要求不适用于船用物料和设备。

第2条 包装
在考虑其特定装载内容的情况下,包装应能将对海洋环境的危害降至最低限度。

第3条 标志与标签
1 装有有害物质的包装件应永久地标以正确的技术名称(不得只用商业名称),并且还应永久地加上标志和标签,以表示该物质是海洋污染物。此种识别标记,在可能时还应用其他方法予以补充,例如,使用有关的联合国编号。
2 在装有有害物质的包装件上标注正确技术名称和贴标签的方法,应是能使该信息在海中浸没至少三个月后仍然可以从包装件上辨认出来。在考虑适当的标志和标签时,应考虑包件所用材料和其表面的耐用性。
3 装有少量有害物质的包装件可免除标志要求。

第4条 单证
1 在所有关于海运有害物质的文件上提到这些物质名称时,应使用该物质的正确技术名称(不得只使用商业名称),并且在该物质上还应补充标明“海洋污染物”字样。
2 托运人所提供的运输文件中,应包括或附有一份经签字的证明或声明,说明为了使对海洋环境的危害减至最低程度,交运的货物业已妥为包装、标志和加标签,或进行张贴,并处于可供装运的适当状况。
3 第艘装运有害物质的船舶,应有一份特别的清单或舱单,列明船上所装的有害物质及其位置。可以使用一份载明船上所装全部有害物质的位置的详细积载图来代替这种特别的清单或舱单。船东或其代表也应在岸上存有这种文件的副本,直至将这些有害物质卸下为止。在离港之前,应给予港口国主管当局指派的人员或组织一份这些文件的副本。
4 如果船舶持有一份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要求的装运危险货物的特别清单或舱单或详细积载图,可将本规则所要求的文件与危险货物所要求的文件合并在一起。如果文件合并,则应将危险货物和本附则所涉及的有害物质明确加以区分。①②----------
① 参见《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危规)提供的具体免除规定。
② 本条中所述“文件”不排除使用电子数据处理(EDP)和电子数据交换(EDI)传递技术作为书面文件的一种辅助方式。

第5条 积载
有害物质应妥为积载和加以紧固,以便对海洋环境的危害减至最低限度,且不致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安全造成危害。

第6条 数量限制
某些有害物质,根据充分的科学和技术上的理由,可能必须禁止载运,或对可装于任一船上的数量加以限制。在限制数量时,应适当考虑船舶的大小、构造和设备,以及该物质的包装和其固有的特性。

第7条 例外
1 禁止将包装形式的有害物质向海中投弃,但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2 在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情况下,应根据有害物质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上的特性,对逸漏的有害物质冲洗出船外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但对这种措施的执行,应不致损害船舶和船上人员的安全。

附录: 包装形式有害物质的鉴别导则


就本附则而言,根据下列任一标准鉴别的物质均为有害物质:
――生物积聚至相当的程度,并且已知对水生物或人类健康产生了危害(在A①栏中,危害率为“+”);或者----------
① 参照由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气象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联合国/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关于海洋污染科学联合专家组(GESAMP)编制的有害曲线图综合名单表,由本组织以BCH通函方式每年发给国际海事组织的所有成员国。
――生物积聚的对水生有机物或人类健康的附带危害物具有大约一周或不足一周的短期滞留力(在A*栏中,危害率为“Z”);或者
――易于产生海味的异味(在A*栏中,危害率为“T”);或者
――对水生物具有高度毒性,按低于1ppm,LC50/96h②标准测定(在B*栏中,危害率为“4”)。----------
② 在特定的时间内(通常为96h)某一物质的浓度将杀死试验有机物的曝露群体的50%。LC50通常以mg/1(百万分之一即(ppm))来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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