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 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4]212号
  • 【发布日期】1994-09-22
  • 【生效日期】1994-09-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 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
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

(1994年9月22日国税发[1994]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不少省、市税务机关来电来函,要求总局对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的税务行政复议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于1993年11月6日下发的《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继续有效。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应严格依照执行。

二、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应设立复议机构--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复议办公室。

三、对国家、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分别由其上一级国家、地方税务局管辖;对国家和地方税务局联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其各自的上一级国家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

四、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国家税务总局管辖。

五、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构被撤销合并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复议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

七、在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中,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把复议工作做好。

八、各地在本通知的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