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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 【发布文号】组通字[1994]23号
  • 【发布日期】1994-08-23
  • 【生效日期】1994-08-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组通字[1994]23号)

中央决定,在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同时,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现将《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协机关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是科协机关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参照管理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参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要通过这项工作,逐步建立健全符合科协性质和特点的机关人事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更好地发挥科协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科技事业的助手作用。

1994年8月23日

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科协机关建设,逐步实现科协机关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各级科协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各级科协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不列入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范围。

二、职务设置

科协机关设置领导职务序列和非领导职务序列。
各级科协机关选任的领导职务,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非选任的领导职务序列为: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处长、副部长、部长、书记处书记。设置其他名称的领导职务,与上列职务层次相对应。
非领导职务序列为:办事员、干事、副科级干事、正科级干事、副处级干事、正处级干事。
科协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原则、任职条件和实施工作的具体要求,参照《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国科协机关原则上不设司局级非领导职务,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须经中共中央组织部审批;地(市)科协机关不设正处级干事;县(市)科协机关不设正科级干事。非领导职务职数,在《国家公务员实施方案》规定的比例限额内适当设置。
中国科协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中国科协党组提出意见,经中共中央组织部审定后组织实施。地方各级科协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经同级党委审定后组织实施。任命非领导职务,要严格任职条件,具体人选按管理权限报批。

三、人员分级

科协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中国科协主席(党和国家领导人兼任的除外):三至四级;
(2)中国科协驻会副主席:四至五级;
(3)中国科协书记处书记:五至七级;(职务工资高定一档);
(4)中国科协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主席:五至七级;
(5)中国科协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副主席:六至八级;
(6)处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科协主席,正处级干事、七至十级;
(7)副处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直辖市的区)科协副主席,副处级干事:八至十一级;
(8)科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科协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科协主席,正科级干事:九至十二级;
(9)副科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科协各部副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科协副主席,副科级干事:九至十三级;
(10)干事:九至十四级;
(11)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科协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适用上述规定。
省、地、县科协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党组书记的),可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职级对应级别。
科协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按管理权限,根据上述规定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阵发[1993]79号)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办发[1993]85号)规定的定级办法确定。

四、工资制度及工资套改

科协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套改的具体办法,按《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执行。
科协机关工人(包括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套改和机关退(离)休人员增加退(离)休费的具体办法,按上述工资制度改革文件执行。

五、招考、选调与管理

科协机关录用科级以下(地市以下科协机关不含科级)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考或有限竞争性考试,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录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科协机关录用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从科协所属企、事业单位、学会及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调到各级科协机关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人员,要经过严格考核,必要时还需经过考试。
招考的具体组织工作,由科协机关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录用程序及新录用人员的试用,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
招考和选调科协机关工作人员,须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和上级批准的增员指标内进行,并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
科协机关的某些工作岗位,实行聘任制。
科协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位分类、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和申诉控告等,从科协机关的实际情况出发,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实施步骤

科协机关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工作,结合机构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与国家行政机关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同步进行。争取用三年或更多一点时间,从中央机关到地方机关,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
地方各级科协机关的参照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同级党委审定后实施。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已开始机构改革的单位,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组织工作班子;进行科协机关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骨干;搞好本单位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
(二)实施阶段。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合理设置职位(包括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二,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职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调整配备人员,按规定确定级别,实施职级工资制,同时对分流出机关的人员作出妥善安排。
第三,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机关人事管理实际,参照试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各项管理制度及其细则,研究制定符合科协机关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总结检查阶段。主要总结检查职位设置、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级别确定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情况等。
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积极组织实施《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不以机构改革为前提条件的各项管理制度;职位设置以及确定非领导职务等工作,要待机构改革开始后进行。

七、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科协机关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委组织部要加强指导,各级科协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科协组织人事部门承办。
本方案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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