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8月11日国税油发[1994]007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根据在湛江召开的海洋石油税收业务工作会议讨论的意见,经进一步研究,现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油公司应按照国税油函[1994]012号《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的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由征收上述各税的税务分局依照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判定。
二、根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 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中油公司自营油田生产的原油、天然气应随增值税按7%的税率,从1994年1月1日起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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