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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4]462号
  • 【发布日期】1994-08-09
  • 【生效日期】1994-08-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1994年8月9日国税函发[1994]46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晋税流发[1994]第71号请示悉。经研究,我们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通知中所说的不再补征消费税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是指国家计划内平价汽油、柴油。对你省石油公司列入计划内统计的市场价、导向价库存汽油、柴油,应按规定补征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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