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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关于同意与沈阳市 人民政府共同组建中国沈阳人才市场的复函
  • 【发布单位】人事部
  • 【发布文号】人调函[1994]22号
  • 【发布日期】1994-08-08
  • 【生效日期】1994-08-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关于同意与沈阳市 人民政府共同组建中国沈阳人才市场的复函

人事部关于同意与沈阳市
人民政府共同组建中国沈阳人才市场的复函

(人调函[1994]22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申请在沈阳建立东北人才市场的函》(沈政[1994]53号)悉。经研究,沈阳具备了建立区域性人才市场的条件,同意共同组建区域性人才市场,名称以“中国沈阳人才市场”为宜,由地方管理为主。
中国沈阳人才市场是我们要组建的区域性人才市场之一,具有一定示范作用,在我国人才市场体系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国沈阳人才市场的建设,要使市场(包括市场场所设置、市场组织、市场功能设置等)符合服务于周边地区的要求,注意加强与周边地区人才交流机构的联系和协作;在人才市场的管理中,社会效益、人才效益、经济效益要一齐抓;要抓紧开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既要抓硬件建设也要抓软件建设。要加强区域性人才市场理论研究和法规建设,加强人才市场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的研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全国区域性人才市场的发展。
希望我们密切合作,共同努力,把中国沈阳人才市场建设好。
此复。

199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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