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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关于同意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组建中国上海人才市场的复函
  • 【发布单位】人事部
  • 【发布文号】人调函[1994]21号
  • 【发布日期】1994-08-08
  • 【生效日期】1994-08-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关于同意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组建中国上海人才市场的复函

人事部关于同意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组建中国上海人才市场的复函

(人调函[1994]2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与人事部联合建立中国上海人才市场的函》(沪府明[93]725号)悉。经研究,上海具备了建立区域性人才市场的条件,同意共同组建“中国上海人才市场”,以上海市管理为主。
中国上海人才市场的组建,在区域性人才市场建设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上海是我国经济、金融、贸易中心之一。中国上海人才市场要充分发挥在浦东开发开放和长江流域经济合作中的作用,要使市场(包括市场场所、市场组织、市场功能等)适应服务于周边地区的需要;在人才市场的管理中,社会效益、人才效益、经济效益一齐抓;既要抓硬件建设也要抓软件建设。与此同时,中国上海人才市场尤其应发挥上海在人才数量、质量,科学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方面的优势,加强区域性人才市场理论研究和法规建设;加强国际人才开发与交流,逐步与国际人才市场接轨。
请抓紧做好开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开业时间根据筹备工作进展情况再定。
希望我们密切合作,共同努力,把中国上海人才市场建设好。
此复。

199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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