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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上海 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转为B股试点申请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4]83号
  • 【发布日期】1994-06-24
  • 【生效日期】1994-06-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上海 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转为B股试点申请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上海
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转为B股试点申请的批复

(证监发字〔1994〕83号1994年6月24日)

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你办呈送的关于“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法人股转为B股方案的申请”已收悉。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研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发展股票市场必须坚持逐步推进,慎重试验的原则”和“扩大B股的试点范围”的要求。现批准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法人股转为B股上市的申请。
该公司从事第三产业,国家无控股要求。该公司总股本为1.26亿股,其中国家股占44.5%,法人股占7.9%,个人股占7.9%,境外持股占39.7%。国家对该公司具有相对控股权。转B股只涉及公司现有法人股,占7.9%,其中国有法人股占1.1%(低于5%)。
公司法人股转为B股的转让价格以本 公司法人股转让前一周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的市场平均价格为基础,在不低于本公司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并根据市场平均价格,按10%以内折让。其转让收入按国家现行规定安排使用。
该公司国有法人股转让的数量占你市B股发行规模。请你办接此函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文件的要求,通知该公司按现行法规抓紧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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