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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部发[1994]259号
  • 【发布日期】1994-06-20
  • 【生效日期】1994-06-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4>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颁布后,对于规范企业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有的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以下简称“内退”),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为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法规的严肃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二、企业对在改革中精简下来但又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应该积极为他们创造或推荐新的岗位,也可以提供转业培训,在采取这些措施以后,对部分人员可以引向社会或作为企业内部待岗人员,但不能办理“内退”。

三、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论是办理了“内退”或是其他富余职工,企业都要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确实有困难并已足额交纳失业保险金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用失业保险金予以补贴。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转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养老金。

四、各地劳动部门对企业贯彻国发<1993>111号令要做好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今后,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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