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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 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4]177号
  • 【发布日期】1994-06-03
  • 【生效日期】1994-06-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 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
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

(劳办发〔1994〕177号)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高血压病人在特殊工种现场犯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请示》(晋劳仲函字〔1994〕第0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仅将月经期女职工的高处作业列为禁忌工种。高血压病为一种常见病,发病原因及发病时间很难确定,现行政策也没有按工伤处理的规定。我们认为,即使在工作现场、工作时间内发病,也不应作工伤处理,而应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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