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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调整交通战备储备器材租赁费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计发(1994)501号
  • 【发布日期】1994-05-25
  • 【生效日期】1994-05-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调整交通战备储备器材租赁费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调整交通战备储备器材租赁费标准的通知

(交计发(1994)501号1994年5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北京市公路局,上海、天津市政工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张家港、南通港务局,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
自交通部下发《 交通战备储备器材管理办法》(交计发〔1992〕57号)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普遍加强了储备器材的维护保管和租赁使用的管理工作。通过有偿使用,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目前,随着价格体制的改革,钢材价格放开,战备钢桥维护成本和损坏部件更新费用上涨幅度很大,原来规定的储备器材租赁费标准相对显得过低,不足以弥补由于使用所造成的损耗和管理费用的开支,不利于战备储备器材的维护保管。为此,部决定对战备储备器材(包括钢桥、特种工具、浮箱、绑扎器等)的租赁使用费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均为代部储备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有利于战备储备器材的维护保管和开发利用为原则,根据市场价格自行调整租赁费标准,但不应低于104元/吨.月。

二、各代部储备主管单位应按以上原则制定各种器材、构件的租金标准,并报部备案。

三、各单位仍要按照交计发〔1992〕57号通知的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动用报批程序和年报制度,不得擅自动用战备器材。

四、要建立健全维护保管制度和租赁使用资金帐目,收取的租金要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并按规定的比例上缴。
各单位对储备器材管理工作有何意见和建议或好的管理方式、办法,请报部战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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