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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目前股票市场若干政策性问题的谈话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4-02-04
  • 【生效日期】1994-0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目前股票市场若干政策性问题的谈话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目前股票市场若干政策性问题的谈话

(1994年2月4日)

一、1990年以前已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1993年底,国家体改委在与证监会协商后,对1990年以前已公开发行股票、可以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企业进行重新确认,允许这些企业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将其股票公开发行的部分上市,其中确属1990年底前公开发行的部分,可以不占股票发行额度。但是由于这些企业数量比较多,拟上市总量较大,规范化的程度参差不齐,上市准备工作的量大大超过目前新规范的企业,因此这些企业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可能一下子集中上市。对于其中相当一些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我们将逐户审查,严格按照《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加以规范,合格一户,解决一户。另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有个过程,要处理好发行新股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关系,要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根据市场容量逐步解决。在就此制定出有关政策和具体操作细则前,目前暂不受理这些企业的申报材料。

二、改进股票公开发行办法,降低发行成本
1993年,在总结以往上海、深圳股票认购表发售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实行了只收工本费、后抽签交股款的无限量发售申请表的办法。这种办法虽然解决了过去售表方式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但仍存在中签率过低,人力、物力浪费过大,发行成本过高等问题,造成一些股票上市后不久便跌到认购成本以下,挫伤投资者的信心。当然,在去年股票公开发行试点由沪、深两地迅速推广到全国的特定环境下,这种发售方式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全国股票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近日,证监会在海口召开全国股票发行工作座谈会,对去年的发行工作进行总结,研究并改进股票发行方式。在这次会上,各地提出许多有价值的建议,除对认购表发售方式作进一步完善外,还就发行股票与专项储蓄存款挂钩、竞价发售、累退配售及无纸化售号等方式作了探讨,试图创造出更好的适合中国国情的股票发售方式,使证券一级市场的发展与二级市场的发育相适应,相协调。

三、新闻机构对证监会监管市场的配合
对中国股市的健康发育,证监会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但希望新闻机构也能帮助我们担负起一些责任来,多发主渠道消息,多作正面报道,努力推动市场发育成熟。目前市场上小道消息很多,对股价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不可否认一些新闻单位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些新闻单位有的不认真查核消息来源,任意刊载道听途说、捕风捉影的小道消息;有的还属于有意造谣、误导等。对此,证监会殷切希望,新闻机构能够积极配合证监会搞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证监会决定召开定期的新闻发布会,其意义就在于广开正式消息渠道,引导证券市场有正常、公开的信息传播途径。希望新闻机构予以理解和配合。

四、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襄樊市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简称“襄樊上证”)的处理情况
中国证监会最近对襄樊上证在代理和自营买卖延中股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查实情况如下:
1、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襄樊上证于1993年9月17日至27日分三次自营购入延中股票62.78万股,并于10月7日高价抛出。该行为已构成国务院证券委《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 条、第 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 条第四款所称的内幕交易行为。并且,襄樊上证在这个过程中所获盈利人民币16,711,808元及现存延中股票余额5300股的潜在市场收益均属非法所得。
2、获得内幕消息后,襄樊上证在自营购入延中股票过程中动用的近672万元资金中,绝大部分是占用客户存入的保证金。这一行为,已构成《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 七十一条第六款所述“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并构成《办法》第 条第十款所述“违背客户真实意志,损害客户利益”的违法行为。
3、襄樊上证在炒做延中股票过程中,在资金渠道、管理人员、信息利用和帐务处理上,混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已构成《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所述“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混合操作”的违法行为。
为严肃 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照《股票条例》第 七十一条、《办法》第 十三条、第 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进行如下处罚:
1、对襄樊上证利用内幕交易、挪用客户资金获取的非法所得16,711,808元予以没收,罚没款上缴国库。
2、襄樊上证现存延中股票余额5300股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按市价卖出,所获收入扣除按9月17日每股9.64元的买入价计算的成本后的盈利予以没收,罚没款上缴国库。
3、对襄樊上证处以罚款人民币二百万元,罚款上缴国库。
4、暂停襄樊上证的自营业务两个月,责成其进行内部整顿。证监会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对其整顿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然后决定是否恢复其证券自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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