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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部属企业实行社会审计查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审计发(1994)66号
  • 【发布日期】1994-01-15
  • 【生效日期】1994-01-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部属企业实行社会审计查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部属企业实行社会审计查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1月15日交审计发(199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及双重领导企业:
经审计署《关于批准山西华晋审计事务所等三十六家社会审计组织承办中央企业审计业务资格的通知》(审指发(1993)321号附后)批准,中交审计师事务所具有承办中央企业审计查证业务资格。
今后,我部每年的审计工作计划将根据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组织办理国有企业审计查证若干问题的通知》(审指发〔1993〕205号)的规定,列出由社会审计组织查证的部属企业单位名单。请这些单位在接到通知30日内,主动与中交审计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三区安华旅社二楼,邮编:100011,:电话421.3131转6092)或其他经审计署批准具有查证资格的社会审计组织商定审计事宜,并将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的名称及拟定的审计时间报驻部审计局;审计结束后,应及时向驻部审计局呈交审计报告,驻部审计局将视情对审计查证的质量和被审计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的,部将指定有关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中交审计师事务所除承担计划指定单位的审计查证任务外,还承办交通系统其他单位社会审计查证业务,各单位可与该所进行业务联系。

附件: 关于批准山西华晋审计事务所等三十六家社会

审计组织承办中央企业审计查证业务资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
根据《社会审计组织承办中央企业审计查证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准下列三十六家社会审计组织承办中央企业审计查证业务的资格:
山西华晋审计事务所
北京中交审计事务所
北京中育审计事务所
北京实华审计事务所
河北省审计事务所
石家庄市审计事务所
保定市审计事务所
唐山市审计事务所
山西省审计事务所
太原市审计事务所
阳泉市审计事务所
赤峰市红山区审计事务所
哲里木盟审计事务所
浙江省审计师事务所
杭州市审计师事务所
台州地区审计师事务所
安徽省审计事务所
合肥市审计事务所
芜湖市审计事务所
铜陵市审计事务所
安庆市审计事务所
厦门市审计师事务所
泉州审计师事务所
湖北省审计事务所
武汉市审计事务所
黄石市审计事务所
宜昌市审计事务所
鄂州市审计事务所
梧州市审计事务所
贵州省审计师事务所
贵阳审计师事务所
云南省审计事务所
昆明市审计事务所
曲靖地区审计事务所
大理白族自治州审计师事务所
宝鸡市审计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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