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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 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教字第20号
  • 【发布日期】1994-01-04
  • 【生效日期】1994-01-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 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
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1月4日建教字第20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事业的发展,争取国内外友好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事业的关心、支持和赞助,加强与国际房地产、建筑行业教育之间的交往与合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基金(简称教育基金)是为支持和资助房地产、建筑行业教育而设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基金会)为建设部非常设机构,是为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募集资金和对所募集资金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 教育基金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还聘请有关领导、国内外著名企业家、知名人士担任顾问、名誉顾问。教育基金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行政事务工作。

第五条 教育基金的主要来源依靠国内外友好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以及主管部门的部分资助。

第六条 基金主要用途
1.奖励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及教育工作者;
2.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3.资助兴办教育设施与添置教学设备;
4.资助有培养前途的优秀人才出国进修;
5.资助房地产专业、建筑学专业教育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基金使用尽可能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第七条 捐赠教育基金遵循自愿的原则。捐赠的方式,可以是捐赠现金、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兴建某项建筑教育设施,添置教学用具以及其它实物的具体捐赠。

第八条 教育基金会办公室积极做好基金的募集和管理工作,认真作好对捐赠者的致谢表彰和宣传工作,以及向捐赠者及时通报基金使用情况的工作。

第九条 教育基金会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情况,分别发给纪念品、荣誉证书,或聘请为基金会的顾问、名誉顾问,或授予支教功臣、学校的名誉教授、高级讲师等荣誉称号,并在有关报刊上宣传、致谢。
对资助兴建教育设施的可邀请参加奠基礼、落成剪彩,或在纪念碑(纪念匾)、纪念物上镌刻捐赠单位或个人的名字。也可捐赠者名称(姓名)命名某项建筑设施。

第十条 教育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可采取与捐助者联合举办的方法,也可用捐助的实物名字命名年举办的活动或发奖。

第十一条 教育基金会办公室每年编制基金合作、增殖计划,提请教育基金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负责实施。
对于基金的募集和合作情况,教育基金会办公室定期向基金会主任办公会议汇报。每年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
教育基金办公室有权对实施过程中有关机动事项提出方案,报教育基金会主任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教育基金办公室设立独立的财务、审计,对基金的收支和合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相应的报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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