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绿化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4〕1号
  • 【发布日期】2004-01-02
  • 【生效日期】2004-01-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绿化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绿化工作的意见

(晋政发〔200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城市绿化作为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改善城市生态和景观环境,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我省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绿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以种植树木为主,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

(二)近期城市绿化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到2005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以上。太原、长治、晋城、朔州、侯马、孝义等市要争取在三到五年内,达到省级园林城市的标准。条件较好的城市,要在进入省级园林城市的基础上,积极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

(三)近期城市绿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要加强城市规划建成区的绿化建设,尽快改变建成区绿地不足的状况,特别是城市中心区的绿化要有大的改观,要多种树、种大苗,增加绿化面积,改善生态质量。加快城市范围内道路和铁路两侧林带、河边、山坡绿化带建设步伐。建成一批有一定规模、一定水平和分布合理的城市公园,有条件的城市要加快植物园、动物园、森林公园和儿童公园等各类公园的建设。居住区绿化、单位庭院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要求。要大力推进城郊绿化,特别是大城市和风沙侵害严重的城市周围和城市功能分区的交界处建设绿化隔离带,初步形成各类绿地合理配置,以植树造林为主,乔、灌、花、草有机搭配,城郊一体的城市绿化体系。

二、 加快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四)认真做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工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城市政府必须重视和组织抓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工作,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编制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于未编制完成绿地系统规划的城市,要尽快抓紧编制工作;已经编制完成绿地系统规划的城市,要按照新的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2004年6月以前,22个设市城市均要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论证及报批工作。

(五)建立并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是指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是绿地建设和执法管理的依据,各地一定要认真贯彻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112令),加强绿线管理。

确定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随意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绿线”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要限期迁出,城市范围内的河岸、山坡等地要作为重点部位进行绿线管理。对违反“绿线”管理办法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突出工作重点,体现地方特色,大力创建园林城市

(六)加强城市中心区绿化。要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发展的需要,结合旧城改造、企业外迁,实施“拆房建绿”;要大力开展单位庭院绿化,将绿化较好的企事业单位实体围墙取消或改造成空透式护栏,实施“拆墙透绿”;要拆除占用绿地的违章建筑,恢复绿地,实施“拆违还绿”;要充分利用城市空隙与边角地带,广种树木花草,实施“见缝插绿”;新区建设和新建项目要坚决实施“规划建绿”。城市绿化不仅要搞好平面绿化,还要搞好以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为主要内容的“立体绿化”,多形式、多视角、多层面为城市增绿、补绿、添绿,增加城市中心区绿量,提高城市中心区的绿地率。

(七)加快小游园等公共绿地建设。小游园等公共绿地是城市居民休闲娱乐的主要场所,要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快小游园等公共绿地的建设速度,增加小游园等公共绿地的数量,特别要在人群稠密区规划建设供市民消闲、娱乐的小游园,按照500米的“绿地服务半径”,规划建设一批总量适宜、单位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小游园。要在城市中心地带规划建设开放式的大型绿地、广场,各市、县、区至少要规划建设一处综合性公园。同时,也要注重提高小游园等公共绿地的园林园艺水平,赋予其丰富的文化内涵,增强其与城市居民之间的亲和力。

(八)积极开展城市重要区域的绿化。城市出入口、车站、广场等城市“窗口”和城市道路是代表城市形象的主要区域和地段,要认真抓好这些区域和地段的绿化工作,不断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同时,各城市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本单位庭院内部和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的整治绿化,新建居住区绿化要与房屋竣工同步完成。

(九)注重体现地方特色。在大力开展城市绿化工作的同时,要结合当地的地形、地貌和气候等条件,充分利用山坡地、荒地、杂地,因地制宜,宜树则树、宜草则草、宜花则花、宜苗则苗,并合理搭配。要注意调整好绿化结构,在城市道路的主干道绿化树种选择上,应选用高大浓荫、速生和观赏性强的树种,所有绿地工程都应注重造型、色彩和层次的协调,营造不同的景观效果。要结合我省多数城市离山较近的实际情况,采取把森林引入城市,把“树木”引入主城区等做法,努力创造城市园林绿化特色。

(十)特别重视处理好城市绿化与节约用水的关系。 要针对我省水资源严重紧缺的现状,大力发展节水型绿化,多培育、引进和种植耐旱、耐寒、节水、涵养水源能力强的植物,引进树种要积极而慎重,既不保守,又不盲目。大力推广微喷滴灌和中水利用,凡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都要采用微喷滴灌和中水进行绿化灌溉。

(十一)加强城市绿化科研和苗圃建设。重点是组织开展丰富我省绿化植物材料、以及常绿树种的引进、绿化防沙滞尘、架空绿地及屋顶绿化、植物病虫害防治等应用研究。积极组织本地苗木的生产和调配,大力开展苗圃建设,为城市绿化建设提供充足的苗木,切实提高我省城市绿化苗木自给率。

(十二)大力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创建园林城市是一项促进城市绿化水平提高,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重要载体,要以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带动全省城市绿化工作,以突出城市中心区绿化带动城郊结合部绿化,以推进大中城市绿化带动小城市绿化,以创建园林式小区、园林式单位庭院活动带动城市的全面绿化。

四、实施多方面政策,保证城市绿化建设顺利进行

(十三)保证政府财政的足够投入。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部分,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城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现有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各级计划部门要适当调整基本建设投资方向,优先考虑大型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

(十四)确保各类工程的绿化配套资金到位。地市规划区内的各类新、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都要按照《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第8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要求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绿化工程,并要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绿化面积达不到要求的,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绿化经费要纳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建设项目的绿化投资要占小区建设总投资的5%以上,新建道路的绿化投资要占道路建设总投资的8%以上。

(十五)减免城市绿化建设的相关收费。由建设单位征地建设城市园林绿地的,可比照政府划拨土地的政策和城市市政道路桥梁及公用设施建设征地补偿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对省管收费项目实行减免优惠政策;由政府组织的城市公用园林绿化设施建设项目,免交省管相关收费。城市公园除了内设的外营餐饮和娱乐单位应按经营性标准收取水、电费外,其它均按非经营性标准收费。

(十六)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绿地。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办法,调动社会建设公共绿地的积极性。凡投资建设永久性绿地的,在今后投资房地产项目时,可按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折抵应缴的省管项目收费;在建成的绿地上,投资者按有关规定在广告位上设置广告时,可免交户外广告、标牌管理费。

(十七)切实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国家征用农用地建设公共绿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对城市规划区周围按城市总体规划设有绿化隔离带的,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视作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并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有关政策。

(十八)努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地率。对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绿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优化城市用地结构,提高绿化用地在城市用地中的比例。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迁出有污染的企业,增加绿化用地。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与土地使用权所属单位协商,采用“租地造绿”的办法,增加城市绿化用地,土地年租金原则上不超过每亩1000元。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要限期进行绿化,其中批租三年的闲置土地,承租单位必须限期进行临时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城市绿化。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城市内的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限期拆除,拆除建筑物后腾出的土地尽可能用于绿化。城市的各类房屋建设,应在该建筑物所在的区位,在规划确定的地点、规定的期限内,按其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建设绿地。

五、加强宣传,强化管理,严格执法

(十九)建立城市绿化工作责任制。省人民政府将城市绿化主要指标纳入对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之中,城市党委和政府要把绿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盘子中。要建立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市长对城市绿化工作负主要责任,并将城市绿化工作目标进行具体分解,确保落实。

(二十)加大城市绿化法规宣传力度。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和《办法》是开展城市绿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民法制观念。要在全社会树立起爱护绿化成果光荣、破坏绿化成果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十一)实行绿化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化指标配套建设绿化工程,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等前期手续。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并要实行招投标制度和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要对城市古树名木进行重点保护和管理,对所有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并采取切实保护措施,认真执行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严肃查处毁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二十二)强化城市绿化管理。要尽快改革现行城市绿化管护机制。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要将城市绿化养护任务分解后,向社会招投标,选择城市绿化养护队伍,全面推行城市绿化养护市场化运作,以解决当前城市绿化养护力量不足的问题。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凡从事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十三)依法查处破坏城市绿化成果的行为。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和破坏城市绿化成果的行为,都要依法严肃查处。要严格执行“砍一补十”制度。对违法侵占绿地的典型事件,要严肃处理,并将结果公诸于众,接受社会监督。对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各级领导要带头执行法律法规,以身作则,坚决防止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代法的倾向。

二○○四年一月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