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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1993)法民字第9号
  • 【发布日期】1993-11-24
  • 【生效日期】1993-1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3年11月24日(1993)法民字第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适用《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发生的争执,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的意见,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对此类纠纷裁决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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