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服装与钮扣等商品使用商标方式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服装与钮扣等商品使用商标方式问题的答复
(1993年11月20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服装使用商标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工商标处(93)52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服装与钮扣、拉链等服装辅料既不属同类商品,也不属类似商品,且二类商品使用商标的方式不同。因此,服装生产者在服装的钮扣、拉链等部位以正常的方式使用自己的服装商标,或将他人生产的带有合法商标的钮扣、拉链等辅料以正常的方式使用在自己生产的服装上以成品形式出售,均属正常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是,如遇驰名商标冲突时,服装与钮扣、拉链等辅料属于相关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个案处理的原则,根据使用效果、商标的知名度、造成的实际后果等因素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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