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服装与钮扣等商品使用商标方式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3-11-20
  • 【生效日期】1993-11-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服装与钮扣等商品使用商标方式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服装与钮扣等商品使用商标方式问题的答复

(1993年11月20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服装使用商标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工商标处(93)52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服装与钮扣、拉链等服装辅料既不属同类商品,也不属类似商品,且二类商品使用商标的方式不同。因此,服装生产者在服装的钮扣、拉链等部位以正常的方式使用自己的服装商标,或将他人生产的带有合法商标的钮扣、拉链等辅料以正常的方式使用在自己生产的服装上以成品形式出售,均属正常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是,如遇驰名商标冲突时,服装与钮扣、拉链等辅料属于相关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个案处理的原则,根据使用效果、商标的知名度、造成的实际后果等因素依法处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