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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关于恢复同南非经贸关系的通知
  • 【发布单位】对外贸易部/外交部
  • 【发布文号】[1993]外经贸非发第525号
  • 【发布日期】1993-11-10
  • 【生效日期】1993-11-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关于恢复同南非经贸关系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关于恢复同南非经贸关系的通知

(〔1993〕外经贸非发第525号
1993年11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华润、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各对外贸易中心:
根据南非国内形势的发展和联合国取消对南非经济制裁的决议,今年10月2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新闻发言人正式宣布我国恢复同南非的经济贸易关系,并将积极推动中国经贸企业界同南非经贸企业界开展直接贸易往来和经济合作。鉴于我国与南非尚未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在两国经贸关系恢复后,我对南非经贸政策的有关规定将做适当的调整,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有外贸经营权的各级公司、企业(含工贸公司)均可同南非进行直接贸易(军品和核材料除外),涉及国家统一经营的商品按现行管理办法办理。

二、各公司、企业未经其上级经贸主管部门并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核批准,不得在南非设立任何形式的经济贸易机构。对未经报批,私自在南非建立的经贸机构(包括从第三国去南非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予以清查、处理。

三、除上述外,有关其它规定仍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国对南非经贸政策的通知》(〔1993〕外经贸非发第174号)的各项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西亚非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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