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高检发研字[1993]6号
  • 【发布日期】1993-10-22
  • 【生效日期】1993-10-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199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 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为全面贯彻执行《补充规定》,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现就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是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在五万元以上,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一律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其中对差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三、各地在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中,注意总结经验,执行本通知遇到的问题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3年10月22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